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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社会工作协会职业道德准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8-01 10:46   浏览量:3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社会工作协会会员的职业行为,提升职业素养,保障服务对象的权益,推动社会工作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职业道德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江西省社会工作协会全体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是会员从事社会工作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三条  会员应自觉遵守本准则,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履行社会工作职责。

第二章 职业精神
第四条  会员应坚定理想信念,积极投身社会工作事业,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五条  会员应热爱社会工作专业,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以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服务社会和群众。
第六条  会员应尊重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和多样性,以平等、尊重、理解的态度对待每一位服务对象。
第七条  会员应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工作中不偏袒、不歧视,确保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三章 职业行为
第八条  会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工作行业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  会员应遵守保密原则,严格保护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不得泄露或滥用。
第十条  会员应尊重服务对象的自主选择权,不得强制或诱导服务对象接受服务,不得利用职业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诚信为本,实事求是,不得在服务过程中夸大其词、虚假宣传或误导服务对象。
第十二条  会员应积极参与行业交流和合作,分享经验和资源,共同提升社会工作行业的整体水平。

第四章 职业责任
第十三条  会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职尽责地完成各项任务,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
第十四条  会员应持续关注服务对象的需求和变化,及时调整服务策略和方法,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支持。
第十五条  会员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关注社会问题,为改善社会环境和促进社会进步贡献力量。
第十六条  会员应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提高自身的工作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准则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准则施行过程中,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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