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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社会工作协会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时间认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1-28 09:48   浏览量:1270

赣社协字(2013)01号
 
江西省社会工作协会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
继续教育时间认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社会工作协会
   《社会工作者再登记继续教育时间认定的暂行规定》,经江西省社会工作协会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规定  社会工作  继续教育                          
抄报:中国社工协会  江西省民政厅
抄送:江西省民政厅社工处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时间认定的暂行规定
 
根据民政部《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和《江西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的要求,为规范我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时间的计算办法,以便对社会工作者进行再登记,特作如下规定:
    一、参加社会工作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的按实际培训时间计算(以培训单位出具的证明为准),如果培训单位除课堂授课外,另布置有课外作业,其作业经培训单位评分后可以计入继续教育时间,时间计算方法如下:
作业具有一定质量(60—80分),按 40—50小时计算;具有较高质量(81—100分),按60—70小时计算。
    二、参加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一次性计90小时,未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按考试合格的专业课程实际授课时间计算(以单科成绩单和学校出具的面授课时表作为证明);
    三、在核心期刊、中央一级报刊刊登一篇3000字以上的有关社会工作内容的调查报告、专业论文、案例报告、经验总结,按80小时计算,3000字以下按60小时计算(以报刊原件作为证明);
四、在省级正式报刊刊登一篇3000字以上的有关社会工作内容的调查报告、专业论文、案例报告、经验总结,按60小时计算,3000字以下按50小时计算(以报刊原件作为证明);
    五、未在正式报刊发表的3000字以上的有关社会工作内容的调查报告、专业论文、案例报告、经验总结,经省社会工作协会指定专家评审为优秀的,按50小时计算(以经专家评审签字的文本件作为证明)。
六、参加省以上部门、有关学术团体、机构举办的有关社会工作的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和以会代训的会议,其时间可以计入继续教育时间,时间计算以实际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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